首页 > 潜邸 > 第210章 表m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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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见报酬文章多言“前荣”,荣者,夏屋东西序以外屋翼也,谓之东荣、西荣。四注屋则谓之东霤、西霤。未知前荣安在?

《诗》:“芄兰之支,孺子佩觿。”觿,解结锥也。芄兰生荚支,出于叶间,垂之正如解结锥。所谓“佩觿”者,疑前报酬韘之制,亦当与芄兰之叶类似,但今不復见耳。

汉人有喝酒一石稳定。余以制酒法较之,每粗米二斛,变成酒六斛六斗。今酒之至醨者,每秫一斛,不过成酒一斛五斗,若如汉法,则粗有酒气罢了。能饮者饮多稳定,宜无足怪。然汉之一斛,亦是今之二斗七升。人之腹中,亦何容置二斗七升水邪?或谓:“石乃钧石之石,百二十斤。”以今秤计之,当三十二斤,亦今之三斗酒也。于定国食酒数石稳定,疑无此理。

钧石之石,五权之名,石重百二十斤。先人以一斛为一石,自汉已如此,“喝酒一石稳定”是也。挽蹶□□,前人以钧石率之。古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今之武卒蹶弩,有及九石者,计其力乃古之二十五石,比魏之武卒,人当二人不足;弓有挽三石者,乃古之三十四钧,比颜高之弓,人当五人不足。此皆近歳教养所成。乃至击刺驰射,皆尽夷夏之术;器仗铠胄,极今古之工巧。武备之盛,宿世未有其比。

旧传黄陵二女,尧子舜妃。以二帝化道之盛,始于内室,则二女当具任、姒之德。考其年歳,帝舜陟方之时,二妃之齿已百歳矣。先人诗骚所赋,皆以女子待之,语多渎慢,皆礼义之罪人也。

江南有小栗,谓之“茅栗”。茅音草茅之茅。以余观之,此正所谓芧也。则《庄子》所谓“狙公赋芧”者,芧音序。此文附近之误也。

唐贞观中,敕下度支求杜若,省郎以谢朓诗云:“芳洲采杜若。”乃责坊州贡之。当时觉得嗤笑。至如唐故事,中书省中植紫薇花,何异坊州贡杜若,然历世循之,不觉得非。至今舍人院紫微阁前植紫薇花,用唐故事也。

作者:沈括

解州盐泽,方百二十里。久雨,四山之水悉注此中,何尝溢;大旱何尝涸。卤色正赤,在版泉之下,俚俗谓之“蚩尤血”。唯中间有一泉,乃是甘泉,得此水然后能够聚人。其北有尧梢音消水,一谓之巫咸河。大卤之水,不得甘泉和之,不能成盐。唯巫咸水入,则盐不復结,故交谓之“无咸河”,为盐泽之患,筑大堤以防之,甚于备寇盗。原其理,盖巫咸乃浊水,入卤中,则淤淀卤脉,盐遂不成,非有他异也。

余为《丧服后传》,书成,熙宁中欲重定五服敕,而余与会商。雷、郑之前,阙谬固多,其间高祖远孙一事,尤其无义。《丧服》但有曾祖齐衰六月,远曾缌麻三月,而无高祖远孙服。先儒皆以谓“服同曾祖曾孙,故不言可推而知”,或谓“经之所不言则不平”,皆不然也。曾,重也。由祖而上者,皆曾祖也;由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礼》所谓“以五为九”者,谓傍亲之杀也。上杀、下杀至于九,傍杀至于四,而皆谓之族。族昆弟父母、族祖父母、族曾祖父母。过此则非其族也。非其族,则为之无服。唯正统不以族名,则是无绝道也。

先儒以日蚀正阳之月止谓四月,不然也。正、阳乃两事,正谓四月,阳谓十月。日月阳止是也。《诗》有“正月繁霜”;“十月之交,朔月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丑”二者,此先王所恶也。盖四月纯阳,不欲为阴所侵;十月纯阴,不欲过而干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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