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挑选或者编排,堆积成新作品的权力;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十二)信息收集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体例向公家供应作品,使公家能够在其小我选定的时候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力;
第十条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署名权,即表白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力;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将作品牢固在载体上的权力;
(八)展览权,即公开摆设美术作品、拍照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第十六条百姓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事情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构造有权在其停业范围内优先利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答应第三人以与单位利用的不异体例利用该作品。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含以以下情势创作的文学、艺术和天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总则
第十四条汇编多少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质料,对其内容的挑选或者编排表现首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利用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一条
(十七)该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
著作权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为作者。
(二)口述作品;
(十四)改编权,即改行动品,创作出具有首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