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回想一下我们研讨的全部过程。研讨表白,罪犯也是普通的人类,他们并不是甚么特别人群,和正凡人一样,他们的行动也都是在人类公道行动的范围以内的。这个结论是相称首要的。我们应当体味到,犯法实在是糊口态度的一个病态表示,并不是伶仃存在的一件事。我们也应当尽力发掘到底是甚么身分导致这类态度的构成,而不是悲观地将这个题目看作无人能解。如果这些前提都被满足,那么我们就会有充足的掌控去窜改整件事的成果。我们察看到,普通来讲,罪犯身上所存在的冲突合作的思惟或做法都会耐久存在于他的认识当中,好久都不会被窜改。如许的思惟风俗最早能够追溯到儿童4~5岁的时候。在阿谁期间,有一些事情的呈现停滞了他的生长,使他对别人没法产生兴趣。我们已经证明并描述了形成这一征象的启事,如来自父母、火伴的影响,来自社会成见的影响,或者遭到四周环境的制约,从而使他在对别人产生兴趣的过程中遭到停滞。我们还发明,不管是如何的犯法者,不管是犯了甚么样的罪,他们之间都存在一种共性,那就是:他们普通都不喜好与人合作,他们不懂合作之道,并且对别人贫乏兴趣,对本身的幸运也不存眷。如果说我们想通过本身的行动来对罪犯产生一些好的感化,那么,我们就要想方设法地进步他们与人合作的才气,除此以外,其他的体例都不会有结果。假定想要窜改罪犯的行动,我们的统统活动都要指向一个目标:让他情愿与人合作。
比起其他失利者,罪犯有一点特别之处。在经历了各种抵挡行动以后,他已经像其他失利者一样丧失了对于欢愉糊口和杰出事情的信心,变得心灰意懒。但是,他并非无所事事,他也有本身的行动活动,只是,这些行动都指向了悲观的一方。面对那些具有悲观意味的事情,他会显得很主动,并且,在这些活动上,他会显现出想要与同种范例的罪犯停止互动合作的热忱和打动。这类行动实在和精力病人、他杀者、酒鬼是有很大辨别的。但是,他的活动是非常单一的,偶然,他所处置的活动竟然会只剩下犯法行动。一些罪犯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犯下同一种罪过,而不是在很多范畴都做出特别的行动。他画地为牢,将本身囚禁在狭小的活动范围以内。从这些描述中,我们能够感遭到,他的勇气已经所剩无几了,留下的只要悲观绝望。他必定会感受懊丧,因为勇气也是涵盖在合作才气范围以内的。
我们已经说过:不管如何,任何儿童都不该该遭到让人懊丧的报酬,如许的做法会让他们感到自大,而这又会影响到他们合作感的培养。没有谁在面对困难的时候是必定会被困难所击败的。普通来讲,罪犯只是采纳了不精确的体例来面对题目,我们应当为他们指犯弊端,并向他们保举精确的体例。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指导他们将重视力转移到别人的身上,并且学会与人合作。如果统统人都认识到犯法行动不是豪杰的风格,而是一种怯懦的表现,那么,我们能够鉴定,罪犯必然没法再次找到推委的来由来为本身胜利地辩白。如许一来,就不会有越来越多的孩子逐步走上犯法的门路了。在任何一个罪犯的案例内里,不管我们的描述是否完整精确无误,我们能肯定的一点就是,童年期间所构成的弊端的糊口体例对于孩子有着庞大影响。普通来讲,如许的糊口体例都表示出一种弊端情势,那就是合作精力的缺失。当然,合作的潜能是来自遗传的,但是,任何人都有如许的潜能,如果想要让它获得完整的开释,就必须停止一些集合性的、精确的练习,这些与遗传就没有干系了。在我们的看法里,关于犯法的其他成因都是偶尔性的,都是多余的,除非我们发明一小我是既能与人合作却又有犯法行动的。这么多年来,我没有碰到过如许的人,也没有听凭何人讲过他们碰到了如许特别的个别。我们始终都承认,与人合作是制止犯法产生的最有效路子。只要人们对这一点还心存疑虑,我们就永久不能期望这个天下上不再有犯法产生。因为与人合作就是一种真谛,是以,我们能够像教养学课一样,将与人合作之道传授给孩子们,毕竟,真谛是能够以恰当的情势停止传播的。不管是孩子还是大人,倘若在没有上过地理课的环境下去插手测验,等候他的必然是完整的失利。同理,不管是成人还是孩子,如果他在没有学汇合作之道的环境下就到一个需求合作精力的环境中去糊口,驱逐他的必然也是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