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话的前半段是说辩的目标和服从,后半段是说辩的体例。《小取》篇还说,辩有七种体例:“或也者,不尽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觉得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成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或”表示特称命题。“尽”表示全称命题。“假”表示假言命题,假定一种现在还没有产生的环境。“效”就是取法。所效的,就是取觉得法的。若启事与效相合,就是真的启事;若启事与效分歧,就不是真的启事。这是效的体例。“辟(譬)”的体例是用一事物解释另一事物。“侔”的体例是体系而详确地对比两个系列的题目。“援”的体例是说:“你能够如许,为甚么我独独不成以如许?”“推”的体例是将不异的东西,像归于已知者那样,归于未知者。已经说彼(与此)同,我岂能说它异吗?
行动的知识是如何做一件详细事的知识。它相称于美国人所说的“know-how”。
《墨经》将名分为三类:达名;类名;私名。“名:‘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因而实也。”(《经说上》)就是说,“物”是达名(通名),统统“实”必用此名。“马”是类名,此类的统统“实”必用此名。“臧”(人名)是私名,此名只限用于此“实”。
廓清兼爱说
关于“辩”的会商
至于另一种推理体例,就是“推”的体例,能够以“凡人皆有死”这个结论为例来讲明。我们都会做出这个结论,因为我们晓得凡是畴昔的人都已经死了,又晓得现在的和将来的人与畴昔的人都是同一个类。以是我们得出普通的结论:凡人皆有死。在这个归纳推理中,我们用了“推”的体例。畴昔的人皆有死,这是已知的。现在的人皆有死,将来的人皆有死,这是未知的。以是,说“凡人皆有死”,就是把已知的归予同类之未知的,即“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我们能够如许做,是因为“是犹谓也者同也”,即将彼说我(与此)不异。我们恰是在“以类取,以类予”。
这一段内“效”的体例,也就是前一段内的“以说出故”。这一段内“推”的体例,也就是前一段内的“以类取,以类予”。这是两种极其首要的体例,大抵相称于西方逻辑学的归纳法和归纳法。
墨子和前期墨家都以为“义,利也”。利是义的本质。但是,甚么是利的本质?墨子没有提出这个题目,但是前期墨家提出了,并且做出体味答。《经上》篇说:“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如许,前期墨家就为墨家的功利哲学做出吃苦主义的解释。
关于知识和名的会商
《墨经》还对于知识停止了分类。按知识的来源,把知识分为三类:一类是来自熟谙者切身经历;一类是来自权威的传授(即得自传闻或文献);一类是来自推论的知识(即得自归纳,以已知推未知)。又按熟谙的各种工具,把知识分为四类:名的知识;实的知识;相合的知识;行动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