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点,韩非写道:“夫贤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
道家与法家代表中国思惟的两个极度。道家以为,人本来美满是天真的;法家以为,人本来美满是险恶的。道家主张绝对的小我自在;法家主张绝对的社会节制。但是在有为的看法上,两个极度却遇合了。这就是说,它们在这里有某些共同之处。
本章一开端就指出,在初期的中国封建社会中,以礼治贵族,以刑治布衣。以是,儒家要求不但治贵族以礼,并且治布衣也该当以礼而不以刑,这实际上是要求以更高的行动标准用之于布衣。在这个意义上,儒家是反动的。
治国之道
《庄子》这一段接着说:“故古之王天下者,知虽落六合,不自虑也;辩虽雕万物,不自说也;能虽穷海内,不自为也。”君主必然要如许,因为他万一考虑某件事,这就意味着别的事他没有考虑,但是他的服从和职责是考虑他治下的“统统”事。以是处理的体例,只要让他不自虑,不自说,不自为,但是号令别人替他虑,替他说,替他为。用这类体例,他有为,而无不为。
在法家思惟里,也没有阶层的辨别。在法律和君主面前大家划一。但是,法家不是把布衣的行动标准进步到用礼的程度,而是把贵族的行动标准降落到用刑的程度,乃至于将礼丢弃,只靠奖惩,一视同仁。
这里或许要问,君主如何晓得哪小我最合适某个职务呢?法家的答复是,也是用术就能晓得。韩非说:“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韩非子・二柄》)照如许来措置几个实际的例子,只要君主奖惩严明,不称职的人就再也不敢任职了,即便送给他也不敢要。如许,统统不称职的人就都淘汰了,只剩下称职的人担负当局职务。
“有为而无不为。”有为是道家的看法,也是法家的看法。韩非和法家以为,君主必须具有一种大德,就是顺随有为的过程。他本身该当有为,让别人替他无不为。韩非说,君主应如“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神通,托是非于奖惩,属轻重于衡量”(《韩非子・大抵》)。换言之,君主具有各种东西和机器,用来停止统治,有了这些,就有为而无不为了。
至于君主“用天下”的详细法度,这一段里说:“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品德次之;品德已明,而仁义次之;仁义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奖惩次之;奖惩已明,而愚知处宜,贵贱履位,仁贤不肖袭情。……此之谓承平,治之至也。”
君主就如许用法用势治民。他不需求有特别才气和高贵品德,也不需求像儒家主张的那样,本身做出表率,或是通太小我的影响来统治。
法家和道家
赏、罚,韩非叫做君主的“二柄”。二柄之以是有效,是因为人道趋利而避害。韩非说:“凡治天下,必因情面。情面者,有好恶,故奖惩可用。奖惩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
韩非像他的教员荀子一样信赖人道是恶的。但是他又与荀子分歧,荀子夸大报酬,以之为变恶为善的手腕,韩非则对此不感兴趣。在韩非和其他法家人物看来,正因为人道是人道的原样,法家的治道才有效。法家提出的治国之道,是建立在假定人道是人道的原样,即天然的恶这个前提上;而不是建立在假定人会变成人应当成为的模样,即报酬的善这个前提上。